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下列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利用:(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资源化利用,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二)工程渣土以及脱水干化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堆山造景、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砖瓦制品生产以及回填等。建筑垃圾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予以回填或者填埋。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