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制定、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指南。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