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以产业园区等形式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培育、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基地。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