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下列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利用:

(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资源化利用,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

(二)工程渣土以及脱水干化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堆山造景、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砖瓦制品生产以及回填等。

建筑垃圾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予以回填或者填埋。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