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状况、用种安全的跟踪管理,做好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发现进口的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对生产、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引进和推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