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从事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种子试验、生产、经营等活动,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从事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间发现植物疫情或者可能对生产、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