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农作物种子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带入境内其他地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