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进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建立查验绿色通道,支持种子引进通关便利。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海关建立协作沟通机制,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进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的检疫管理,建立和完善引种档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