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进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建立查验绿色通道,支持种子引进通关便利。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海关建立协作沟通机制,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进口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的检疫管理,建立和完善引种档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