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二)不按照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三)不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审核、报送、维护等职责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