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