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