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