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一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