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或者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