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可以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质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派员参加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