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对收到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接收、登记,并及时研究处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其他机关,或者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向其他机关提出。其他机关收到移送的审查建议后,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回复,并及时书面反馈移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