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有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应当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