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有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应当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