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程序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审查,并开展同步审查。

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工委审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