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方式第二十二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的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