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