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提出审查建议,还应当注明审查建议提出人的基本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