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