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格式、数量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负责报送备案;涉及其他机关的,由各制定机关分别向相关机关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备案的机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