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会议纪要、指引等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