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一)按督查检查计划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