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按督查检查计划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