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试点事项,着眼产业发展和企业服务,创新支持政策,优化服务保障,加强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