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和答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