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督促其整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