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