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