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安徽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