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标准化创新发展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