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

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