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提出事项申请的部门、起草单位及完成时限等。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