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