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十二条有效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