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