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