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主席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的成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