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条有效主席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主席团的成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