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三)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或者范围;(五)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六)提出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七)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