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当公布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