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