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建设,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动态调整,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