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