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像等形式如实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