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二)定期进行检测、评估;(三)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并妥善处置;(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应急措施公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