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像等形式如实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