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线路保护与通行第三十三条有效在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未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非公路标志有缺损、移位、变形,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